为进一步规范第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完善我市慢行交通体系,破解“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第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运营区域:东城街道、红山街道、向阳街道、老街街道、新城街道、152团、北泉镇、石河子镇、高新区及北工业园区。
(二)运营周期:以3年为一个共享电单车停车泊位总量调控期。本次调控期(即运营周期)为2026年3月15日至2028年11月15日。运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泊位总量与配额:根据《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停放点规划布局方案)》,结合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本次调控期内,我市暂定泊位总量上限为12000个,车辆与泊位需求按照1:1.5配比。经评审后通过的企业均可入驻。所有入驻企业按12000个总泊位平均分配。
二、申请人资格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除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品牌授权:申请人需取得品牌授权。
(三)商业信誉:
1.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及税务信用评价无不良记录(提供信用承诺书、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摘要、税务信用等级证明等)。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
(四)利益冲突回避:涉及关联关系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参与(提供说明材料、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关联申请人相关规定见“六、其他事项”。
三、申请人基本规范
申请人的企业运营服务平台、投放的车辆、运营服务场站、运营服务团队、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及其它条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四、入驻程序
(一)报名申请
1.报名时间为2026年2月24日—2月28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6:00至20:00,北京时间,下同)。申请人应按本公告附件1要求准备报名资料,在报名期限内将签字盖章后扫描为PDF版的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406489209@qq.com(邮件主题注明“共享电单车运营报名+企业名称”)。
2.报名资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料不全的视为无效报名。
3.我单位将通过短信或邮件反馈报名资料审核结果。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报名资料人数过多导致提交失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提交时间。
(1)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根据回退原因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2月28日20:00)后提交报名资料的或仍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不进入后续程序。
(2)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按本公告附件2制作申请文件,参与后续评审环节。
(3)若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资格审核结果回复,导致无法参与后续程序,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文件提交
为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申请人应现场提交申请文件,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抽签确定申请人评审顺序。
1.提交时间:2026年3月5日上午10:00—11:00(北京时间)。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5日上午11:00。
2.提交地点:石河子市北三路爱派国际写字楼22楼。
3.提交要求:
(1)申请文件需按附件2格式和要求编制,编制确定的申请文件应同时准备纸质文本与电子版,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注明“共享电单车运营申请文件”及企业名称、联系方式。
(2)现场提交申请文件时,需同时提供,一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二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3)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的,现场登记后按无效申请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4.申请人及其申请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文件将被拒收且申请人不进入后续程序:
(1)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接收,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申请文件人数过多导致提交失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提交时间);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密封的;
(3)申请人扰乱现场秩序,不服从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三)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公告附件3规定的评审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四)结果通报及公示公告
1.现场通报。评审结束后,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申请人评审结果,所有评审材料现场封存。
2.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扫描件,并需提供相关证据)提出,并发送至邮箱406489209@qq.com,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监督和评审委员会
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客观”的原则,组建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一)监督委员会。由1名纪检专员和1名人大代表组成,负责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产生;负责监督评审全过程,包括申请文件的提交、评委产生、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6名专家评委和3名公众评委组成,职责包括审查申请文件、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六、其他事项
(一)关联申请人规定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接受2个及以上“关联申请人”参与。针对“关联申请人”作如下规定。
1.不同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认定为“关联申请人”:
(1)由同一主体(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控股、持股、管理等情形;
(2)分别对双方申请人施加控制、控股、持股或管理的主体,若该等主体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3)拥有任一相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4)被认定或评审委员会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2.经认定为关联申请人的,不得参与。
3.申请人知晓关联方参与的应主动声明。申请人应接受并配合委员会对关联关系的调查,并就相关问询如实陈述、提供真实材料。无论是否声明,一经认定为关联申请人,即适用本规则。
(二)保障性服务措施
申请人具备的保障性服务措施应当参考《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事项。
(三)公告媒介
本次公告、澄清、更正、公示等所有信息均通过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对其他任何网站、媒体或个人转载的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需密切关注官方信息,因未及时关注官方信息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无效申请的认定
1.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照本公告及附件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的;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本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申请文件含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师市实际情形的附加条件的;
(5)申请人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名义参与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6)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7)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申请事宜的;
(8)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9)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或产品/服务展示视频异常一致、呈现规律性差异,涉嫌协同响应的;
(10)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11)申请人之间约定入选运营服务主体的;
(12)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或者入选的;
(13)串通、排斥特定申请人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14)违反关联申请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主动声明、在调查中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2.处理方式。一经认定为无效申请,将立即取消本次参与资格,本单位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衔接要求
1.经评审确定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不允许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入驻名额、泊位配额等。一经发现取消入驻资格,且不得参与下一调控期入驻程序。
2.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驻的企业,需主动作出合法合规经营承诺、自觉主动接受监管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积极筹备运营前准备工作,并申请验收。
3.经联合验收合格的入驻企业,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公告要求开展运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车辆投放量、退出机制直接挂钩。
(六)联系方式
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石河子市北三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西副楼二楼
联系电话:0993-2610102(接听时间:10:00-13:30,15:30-19:30)
邮箱:406489209@qq.com
附件:
附件5: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停放点规划布局方案).pdf
第八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