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5〕1号
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60630788E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三五连小区4-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兵团监督帮扶组推送线索,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在北泉镇检查站开展重型货车污染源控制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C28766)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存在擅自改动调高的情况(加装螺母),排气管温度传感器无法采集真实的尾气温度,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C28766)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存在擅自改动调高的情况(加装螺母),排气管温度传感器无法采集真实尾气温度的违法事实);
2.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对你单位在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C28766)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存在擅自加装螺母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016号)(证明你单位在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C28766)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存在擅自加装螺母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的情况);
4.由你单位于2025年1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5.由你单位于2025年1月4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5年1月4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7.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0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03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我单位违法的车辆已及时改正。我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鉴于我单位初次违反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初犯,并能够积极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现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属实。但我局已综合考虑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已是法定最低额度。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审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