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八师环责停〔2025〕1号
石河子市红鑫程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HHE8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镇怡园小区B区商服楼46号A段103号
2024年9月29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八师环责改〔2024〕2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前,安装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装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仍未完成整改,沥青储罐仍处于加热状态,产生沥青烟气(VOCs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安装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装置的事实);
2.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安装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装置的事实);
3.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对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安装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装置的事实予以认可);
4.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八师环责改〔2024〕24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整改的要求);
5.由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7.由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8.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八师环责停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
我局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第八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
张玉泉、高晓媛 |
电话: |
2655757、2068559 |
地 址: |
八师石河子党政服务中心 |
邮编: |
832000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5年01月23日